实施机构
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局
实施对象
企业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61号)第十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销售许可证,3年
办理时限
30天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备注